无名合同的种类有哪些,法律适用规则有哪些无名合同的种类并没有一个严格的界定,它主要指的就是有名合同之外的其他的合同类型,包含的种类会比较多,也会比较杂。不同的无名合同类型适用的法律规定也是有所不同的。具体如下所述:一、无名合同的种类有哪些无名合同是指《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十五类合同之外的合同。即合同法明确规定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种类。二、无名合同法律适用规则有哪些(一)纯粹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学者们的意见相当一致,即当纯粹无名合同发生纠纷时,该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首先是纯粹无名合同应该适用的依据;若无约定的,再考虑以民法总则、债法总则、合同法总则以及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中的强制规范作为裁判依据。(二)对于混合合同法律适用上的分歧1、史尚宽先生认为对于无名合同以类推适用主义较为合理。如供给伙食之住宿契约,关于食物可适用关于买卖之规定,住居之供给可适用关于租赁之规定。其主张后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已为现今通说。2、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应该对于不同类型的无名合同采用不同的适用方法。(1)双种有名合同。在双种有名合同种,双方当事人互相负担属于不同类型的主给付义务,就此种无名合同而言,应分别适用其所归属的有名合同的法律规定,即采用类推适用主义。以买卖与租赁的混合合同为例,甲出卖给乙珍贵邮票一张,乙将房屋一套租给甲住宿,甲无需支付租金,乙无需支付价金。若双方在合同无约定,则关于邮票,应适用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关于房屋,应适用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2)有名合同附其他类型的从给付。这是其中一方当事人另外负担着其他有名合同类型的从给付义务。这种混合合同以一个有名合同为主要目的,同时添附其他有名合同的给付义务作为从给付,两者相结合所构成的合同。对于此类混合合同,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应采用吸收主义,即决定混合合同中的主要构成因素,适用关于其主要部分所属的有名合同的规定。如甲卖矿泉水于乙并约定乙消费完毕时应返还矿泉水桶的案例,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3)类型结合合同。原则上应采用结合主义,依个别给付所属合同类型的法律规定加以判断。数个不同类型的给付中,如果有部分给付不能,迟延给付或不完全给付的,债权人原则上只能就该部分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主张权利,而其他部分的给付则不受影响。包宿膳合同中,甲承担提供房屋、饭菜的义务是租赁和买卖合同中的给付义务。如果甲未按约定提供饭菜,乙仅可拒绝支付给甲饭菜的费用。(4)类型融和合同。其给付义务既可归属于某个有名合同的主给付义务与对待给付义务,同时也可以归属于另一个有名合同的主给付义务与对待给付义务。因此可以采用“类推适用主义。”如混合赠与,在双方无约定的情况下,与赠与物的瑕疵有关的纠纷适用有关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与被赠与人的不当行为有关的纠纷适用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三)学者对于无名合同法律适用的主要观点学者对于无名合同法律适用的主要的三种观点:吸收主义、结合主义和类推适用主义虽然各有优势,但是都是以偏概全,并没有针对实践中具体的无名合同的纠纷给出具体、合理、全面的适用理论。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无名合同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无名合同的种类并没有一个严格的界定,它主要指的就是有名合同之外的其他的合同类型,包含的种类会比较多,也会比较杂。不同的无名合同类型适用的法律规定也是有所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