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故意杀人罪的辩护词怎么写关于张xx(间接)故意杀人一案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事务所接受张某父亲张某某委托,指派我担任张某一审辩护人。我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参加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已有了充分认识。在发表辩护词之前,首先对受害者家属表示慰问,对谷某的因公去世表示同情和遗憾。但基于法律赋予辩护人为被告人作从轻减轻甚至无罪辩护的法定职责,辩护人在发表辩护观点时,就案件的证据、事实进行分析,以及对适用法律发表自己的看法时,难免会刺激受害人家属的感情,还望予以理解。在辩论的过程中,因为尊重法律是每个法律人的职责,所以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与公诉人员发生语言冲突时,也望公诉人员给予理解。根据本案证据,我认为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要件,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据此,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XX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犯有间接故意杀人罪,其未能全面、客观地审核、判断、认定证据,所以认定事实有误。XX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称“被告人张某目无国法,在明知超限战工作人员谷峰站立在其车头左侧的情况下,仍然驱车向前强行闯关,致使被害人谷峰被碰挂,经抢救无效死亡,应以间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据此认定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应具备杀人的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经过对本案各种证据进行分析,被告人张某是在谷某实施暴力执法行为后闯关的,根据本案的被告人的供述及主要证人史某某、房某在证言里都证实谷某曾在被告人为倒车而缓慢前行时,误以为其要闯关而使用铁棒将被告人驾驶车辆的左侧倒车镜及左侧驾驶室的玻璃砸烂,证人杜某某也证实谷某确实杂碎了车辆的左侧倒车镜及左侧驾驶室的玻璃。据被告人交代,由于害怕谷峰的暴力执法行为,才强行闯关的。也就是说张某当时并没有闯关的想法,而是为了倒车的需要而向前缓慢前行,只是谷某对被告人的行为判断错误,之后又野蛮的手持铁棒进行了暴力行为,将倒车镜及左侧车窗砸烂,可见,谷某使用了多大的力气,左侧车窗与驾驶人员的距离又很近,难免会造成被告人张某某的恐惧心理,驾驶车辆逃避谷某的粗暴行为也是情理之中,强行闯关非被告人的本意。据证人刘某证实,当时处理被告人车辆的有谷某和刘某两人,由于被告人张某的车身太长,很难往回倒,于是谷某在前指挥,刘某去后面指挥。可以看出当时张某是有倒车意愿的,如果没有倒车意愿,谷某和刘某应该一直在车前拦着,刘某也根本不可能和谷某分开,为了张某强倒车需要而去指挥后面的车辆。进一步证明张某当时根本没闯关的意图,缓慢前行确实是为了倒车需要,只不过是谷某的错误行为导致张某某出现恐惧心理驾车逃避。二、XX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实施犯罪时的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这个是极其不正确的,这是对法律的误解。1、间接故意的概念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明知在汉语词典的准确解释是:明白,明明知道。也就是说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特点是:在进行犯罪行为时,对犯罪后果的发生是必然知道的、肯定知道的、一定知道的,排除一切可能。但回过头来看看张某的案件,根据2010年8月23日的询问笔录,公安机关询问被告人张:超限站工作人员拿铁棒你车挡风玻璃阻挡你,你当时开车强行闯关时,你想没想过你的车可能要把这位工作人员碰上?张回答:我当时想他会躲开的,不会碰上的,所以我加大油门前进强行离开。注意:公安机关询问的时候是使用可能的字样,而不是:你是否想到应该将工作人员碰到?所以被告人针对这个问题才做出上述回答的。也就是说被告人当时只不过是预见到了发生危险后果的可能性,但这只是可能性,对犯罪后果发生的主观判断是不确定的,而不是必然的、肯定的、一定的。2、公诉机关认为张对犯罪的行为是持放任态度,这种说法也是不正确的。根据2010年9月25日的询问笔录,张称在他闯关时谷峰在车驾驶室左后侧约1米的地方,据杜某某在2010年7月30日提供的证言称,谷某在车左前侧不到半米的地方。当然,这个证据不能完全采信,因为杜某某也在车的左侧,与受害人间隔一段距离,再加上天又黑,判断一定有误差。但值得肯定的是当时张闯关时,谷某与车辆是有一定距离的。所以我们进一步知道:张某某是在知道谷峰与车有一定距离情况下才闯关的,根据2010年8月23日的询问笔录,张供述:我当时想他会躲开的,不会碰上的,所以我加大油门前进强行离开。因为谷某与车有一段距离,据张某某讲,他当时踩油门时,挂的是二档,最大时速是30脉,这个速度也就是相当于人小跑的速度,一般情况下人完全可以躲开。再加上按常理,人在危险的情况下会本能的躲避,所以说,被告人张在实施行为时并没有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态度,而是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