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祁某以自己身体有病、年龄已满50周岁为由,通过所在单位向所在区劳动保障局申请办理提前退休。区劳动保障局经审查后认为,祁某尽管身体有病,但是经委员会确认,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因此未予批准祁某的退休申请。祁某对区劳动保障局的决定不服,向省劳动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省劳动保障厅经审查,告知祁某应该到其所在区的上一级市劳动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祁某到市劳动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市劳动保障局经审查维持了区劳动保障局不予批准祁某退休的。祁某于是向法院市劳动保障局,要求法院判决市劳动保障局改变其决定。法院经审查,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告知祁某只能起诉区劳动保障局。祁某对此很不满,认为省劳动保障厅让其到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复议,法院又称其不能告市劳动保障局,只能告区劳动保障局,这是典型的互相推诿。评析: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15条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据此,祁某对区劳动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该向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劳动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而不应当向省劳动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区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该向区劳动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而不应当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省劳动保障厅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祁某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是依法行政,不是推诿责任。另外,《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市劳动保障局决定维持区劳动保障局原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祁某依法只能起诉区劳动保障局。法院不予受理祁某以市劳动保障局为被告的起诉,也是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