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许多用人单位往往采取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逃避用工责任,但是法律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全力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只要劳动者能够提供下列证据,同样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那么,如果唐某与该快递公司可以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快递公司无理辞退唐某等快递员工,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对解除或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原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曾就此向原劳动部请示。2001年11月26日原劳动部复函答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该函只回答了这种情况下终止的劳动关系是事实劳动关系,却没有回答原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所请示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怎样支付的问题。此后,原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就此问题,又请示了原劳动部劳动工资司。该司作了答复。其内容是:在这种情况下,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处理。即按以下三种情况处理:①如果劳动者因本人原因提出终止该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②一方提出终止该事实劳动关系,并与对方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③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不同意的,视为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不受“12个月工资封顶”的限制)。值得企业注意的是,除了像本案例这样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之外,还有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续签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用工。对于此种事实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同样,用人单位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时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