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适用法定继承权,其条件是什么法定继承是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姻亲、血缘(含拟制)等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继承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法定在人为“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法定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除此之外,还有孙子女、外孙子女、出生时是活体的遗腹子等。”在遗产继承出现下列情况时,适用法定继承:一、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又没有合法遗嘱的情况下;二、遗嘱的继承人、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嘱失去效力的情况下;三、遗嘱的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四、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五、遗嘱的受赠人表示放弃赠与的情况下;六、遗嘱的受赠人丧失受赠权的情况下;七、遗嘱不合法或因故而全部有效的情况下;八、遗嘱部分无效情况下无效部分的遗产;九、未涉及遗产处理的遗嘱,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理;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赠人不履行遗嘱中的合法义务,被人民法院决定取消继承或受赠权的情况下;十一、遗嘱中为胎儿保留的特定遗产份额,出生时是死胎,其为胎儿保留的份额适用法定继承。

相关法条
[1]《继承法》第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