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等同于合同变更吗合同终止不等同于合同变更,合同变更仍然是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作用的,但是合同终止不再约束双方当事人。合同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至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经过协议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合同法》规定: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内容的履行不是绝对不可改变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经法院、仲裁庭判裁,可以变更合同内容,如增减给付、延期给付、改变交付地点、改变标的物种类等等。当事人变更合同必须要有以下条件: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是在原合同基础上的变更;合同的变更应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合同的变更必须遵守法定形式,即法律规定要求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和登记手续的,必须遵其行事,否则变更无效;必须有合同的内容变化。合同终止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和合同确立的权利与义务。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完成消灭,合同方为终止。合同终止,主债权消灭,从债权同时消灭。《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由于下列原因而终止:1、履行完毕合同履行完毕就是债务得以清偿,清偿是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如,合伙终期届至,都可以至使合同终止。2、免除即指债权人向债务人做出免去债务责任的意思表示,债务人表示接受,致使合同终止的双方法律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3、抵销即指二人互负债务,彼此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偿,致使双方债权同时消灭的法律行为。抵销可分为单方抵销、合同抵销和判决抵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4、提存即指因债权人受领迟延或者债权人不明难为给付,债务人将提存物提交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的法律行为。《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5、混同。即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即同一个人既是债权人同时又是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债的关系归于消灭。混同的原因主要有:民法上的继受、商法上的继受和特定继受。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6、解除即指合同成立后,由双方协议,或者由一方当事人做出意思表示停止合同的效力,致使合同终止的法律行为。《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此外,当事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都可以导致合同的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