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一种要约邀请,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商品房购房合同对待,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开发商在广告中对房屋开发规划以及设施做出了具体说明并且对其后的购房合同的确立和价格有重大影响,那么售楼广告中的内容应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若违反该说明和允诺,构成违约。从司法实践看,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做出的许诺主要有以下几种:1、提供购房优惠或附带赠送礼品的说明,例如解决户口指标。赠送车库厨具等。2、对商品房美观性质量的描述,比如地板辅以“全高级瓷砖”,外墙采用“镜面不锈钢装饰”等。3、对商品房使用功能的而陈述,如电梯的使用。4、对商品房环境质量的额描述,主要是生活环境和发展环境,如小区配套建设有商场、医院、学校等。遇到以上问题产生纠纷后,法院审理一般会遵循以下原则:⑴出现在广告上的商业服务、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正是为了满足不同层次的消费者需要的环境质量,是左右消费者是否购房的一个重要标准可以有条件的认定为合同条款但范围不宜过宽。⑵不具有清楚、明白的质量指标的“商业吹嘘”不构成广告许诺。如开发商在广告中声称:“理想居所”、“置业首选”、“升职潜力不可限量”等,由于没有具体的质量指标,属于正常的“商业吹嘘”,不能构成广告许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