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事由如下:
1.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对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对方丧失商业信誉;
4.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