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1984年7月在一次沿海勘探时遇台风失踪,经所在单位组织力量寻找,始终下落不明。1986年12月,该单位作出李强因公失踪的结论,发给其妻王及其子女抚恤金3500元,但是属于李强的存款和衣物均未分割。1987年2月,李提出要分割其父遗产,但王怕其丈夫一旦生还不好交待,不让分割。双记发生争执,王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第23条的规定:公民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后,可经利害关系人提出要求宣告失踪人死亡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在发出寻找失踪人公告一年届满后,作出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判决。判决之日,就是失踪公民死亡之时。只有在这时,继承才开始。李因海损事故失踪二年多,妻子王及其子女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他死亡的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是人民法院的权力,其他任何组织都无此权力,李某单位作出的李强因公失踪的结论,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认定李已死亡,妻子及其子女也不能侵害李的财产。只有当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李某死亡的判决时,李某的财产才能为遗产,方可由其妻子及子女分割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