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地役权的实现方式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

2、以地役权的行使方式或权利实现的时间是否继续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继续地役权和非继续地役权。

3、以地役权的存在是否表现于外部为标准,可将其划分为表见地役权和非表见地役权。

4、以地役权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通行地役权;有关水的地役权;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支撑地役权;放牧地役权;建造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地役权;排污地役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