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对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人员退休后养老金领取地有着明确的规定。不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必须要具备3个条件。一是达到国家或本市规定的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的年满55周岁,从事生产服务工作的年满55周岁(不包括事业单位在编的干部身份女职工);二是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三是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以下四种情况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金

第一种情况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退休人员,可以直接在户籍地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例:陈先生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海口,户籍也在海口。退休后,陈先生应该在海口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手续,在海口领取养老金待遇;

第二种情况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但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手续。例:李先生的户籍在海口,在海口工作了5年后并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之后调动到广州工作,并在广州累计缴费满10年,退休后,李先生的养老金的领取地就在广州;

第三种情况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手续。例:王先生的户籍在海口,在海口工作了5年并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之后调到广州工作,并在广州累计缴费满10年。后又调到北京工作,累计缴费满8年,退休后,王先生的养老金待遇领取地为广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