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无锡滨湖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对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该院在分析此类案件新特点的基础上,提出了应对策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征(一)借款手续不完备。民间借贷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借贷双方多是“熟人”(亲戚朋友或同学)关系,基于相互信任或者顾及情面而不写欠条,或还款时不及时收回欠条,从而留下隐患。(二)借款用途不合法。法律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属无效民事行为。例如因吸毒贩毒、赌博、黑社会讨债性质等非法活动而形成的借贷,法院就以“此借款用于非法活动,不受法律保护”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三)借款人和担保人风险防范意识不够。从本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借款手续不完备、瑕疵多,有抵押担保的少。且借款合同或借据不规范。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多为亲属关系或同事、同乡、同学等社会关系,在借贷形式上表现出简单和随意性,不签订书面协议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的情形较多。一旦发生纠纷,借贷双方都很难举出有说服力的证据。(四)部分借贷人实际偿还能力低。社会缺乏诚信,部分民间借贷名为借贷实为诈骗,实际生活中往往使出借人血本无归,这是导致民间借贷纠纷大量存在的根本原因。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出的新特点1、纠纷肇因多种多样。从该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析,借款人有以家庭生活困难或经营需要为由向出借人借款的,有以提供假担保、优先供货或高利回报等为诱饵骗取他人借款的,也有出借人为获取高额利息而主动向借款人出借资金导致借贷纠纷的。2、案件数量日益增多。2008年该院民一庭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00起,占该庭全年受理民事案件数的6.26%。2009年至今不足半年的时间里,该庭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已达76起,占已受理民事案件数的11.95%。3、被告拒不应诉情况普遍。在该院受理的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大多不愿出庭应诉,并且还存在被告拒签法院应诉手续或于原告起诉前离家外出的情形,导致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只能作出缺席判决,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和送达裁判文书造成很大的障碍。4、部分借贷规避法律。在审判实践中,部分原告存在高利放贷的情形。为规避法律,多采取以本息合计方式约定欠款的办法,而不单独列明利息计算方式。庭审中,被告虽然提出欠条数额与实际借款数额不一致的抗辩理由,而借款人大多仅能提供证人证言。因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低于书证,依约定的欠款作出的判决与客观事实不符,被告对判决结果抵触情绪较大,造成执行难。二、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应对策略1、重视直接送达工作。针对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庭前离家,不积极出庭应诉及拒收裁判文书等情形,以直接送达代替一般案件中采用的邮寄送达或电话通知送达的方式。直接送达上门接触被告一方及其家属,对查明案情、动员家属作好配合工作具有实效,并能为日后双方调解创造机会。2、加大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查力度。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可见,我国法律对借贷关系的保护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为前提,且对借贷利率有最高额的限定。因此审判人员应当在庭前和庭审过程中,对借据的形成过程、出借人的借款原因和借款目的,出借人资金的具体来源等进行细致的了解和调查,以查明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形式违法及“高利贷”、“赌债”等“问题借贷”的情形。3、依法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审判人员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过程中如发现出借人的资金可能是因渎职犯罪所得或者借款人存在非法集资、聚众赌博、诈骗等犯罪情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说明案情并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