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照片被大量张贴,不仅给小孙造成了生活困扰,同时也已经严重侵害到了小孙的名誉权等权益。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张贴小孙照片者,显然已经涉嫌诽谤犯罪:即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而依据刑法相关处罚规定,构成诽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法律是严肃的,相关处罚也是很严重的。但遗憾的是,类似的事情似乎又并不少见。比如我们时常可以在路边或者台阶上发现的“XX是XX”之类的诅咒式涂鸦;比如此前在山东淄博,李某讨债不成的情况下,竟然做了几个花圈,抬到了欠债者的家门前进行摆放。其实与山东淄博李某与欠债人之间并无仇恨等一样,张贴小孙照片者,其与小孙之间,显然也没有什么深仇大恨。相关张贴照片者,也不过是想借机贬低、打击报复一下小孙。这样的私自处理纠纷方式,其与骂街等一样,存在不小的市场,但同时显然也是一种自我贬低。特别是,张贴他人照片,明显已经不妥,如果再虚构事实,称他人“提供特殊服务”,则明显已经不是“骂大街”那么简单了。比如山东淄博李某,其给活人送花圈,结果被拘留三日。而小孙的遭遇中,如果小孙报警,或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张贴照片者,明显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如果经法院认定,相关张贴者违法情节严重,造成相关影响恶劣,则会涉及到诽谤犯罪。人虽然也是动物,但人毕竟不同于一般动物,有冲动、有仇恨、有厌恶等本能,但人更有情感,有理智,有规则意识。因此,面对纠纷、恩怨,还需要有一个理性的、妥善的解决办法。总之,切莫一时冲动,进行私下里张贴照片称别人“特殊服务”。因为这种“冲动的惩罚”,除了惩罚别人,最终难免也会为自己带来法律的惩罚!【法律解读】诽谤罪如何认定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2、客观要件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