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6个月,在本市或异地连续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且申请时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信用状况良好;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提供担保等。

法律依据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第九条(一)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6个月,在本市或异地连续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且申请时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本市和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家庭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信用记录;(四)申请人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五)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六)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