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针对偷换二维码收费定性依据,有所争议。出现了如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定性为诈骗罪。被骗人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换二维码),使被骗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并处分了财务(付款成功),使行为人的取得了财产,被骗人遭受了财产损失。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第二种意见认为,应道定性为盗窃罪。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偷换二维码),非法转移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小编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首先,在偷换二维码收费的案例中,财产受损害的主体是商店而不是消费者。即便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向偷换二维码行为人支付了货款,但对于顾客而言其没有损失,行为人通过偷换二维码的方式取得了商店接受顾客支付货款的财产性利益,因此商店才是本案的被害人。其次,偷换二维码的行为不应定性为诈骗罪。诈骗罪是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骗或虚构事实而产生错误认识,并在错误认识的支配下自愿把财产处置给行为人的行为。偷换二维码收费的案例中,商店显然不是自愿把财产处置给行为人的。因此本案不构成诈骗罪。最后,本案应定性为盗窃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故意(占有顾客向商店支付的消费费用),客观上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偷换二维码)非法转移了他人的合法财物(累计数额的消费金额)。因此,本案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偷换二维码的行为,如果其收费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则就应按照盗窃罪的刑罚处罚对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