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在南京市某中学发生的一起事故。下午课外活动时,高一学生在大操场踢足球,14岁的学生王某踢得很高兴,在跳起接一高球时,不慎跌倒,后脑勺着地。同学把他扶起来,未见有明显外伤,王某也没在意,休息一会儿又接着踢直至下课。放学时,王某感到头晕,就打车回家了。到家后更感到头晕,便叫表哥给他吃一点药,又怕父母说他,特别嘱咐表哥不要告诉其父母。第二天,他仍到校上课,也没和同学说起头晕,下午有体育课,他又和同学一起踢球,踢着踢着,晕得更历害了。此时老师才知道王某头一天摔倒的事,即将他送至附近医院,后又转至脑科医院,发现王某脑中积血很多,一面抢救,一面通知家长,但最后王某不幸死于脑积血并发症。某中学坚持认为自己不构成校园侵权而拒绝王某监护人的赔偿要求。王某的监护人将某中学诉至当地法院,请求判决某中学支付赔偿金。案情分析: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9规定可知,学校并不必然对在学校学习和生活期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可以证明该人身损害是因学校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引起的。在本案中,某中学就王某接球跌倒直至体育课头晕加重没有违反教育和管理职责:首先,王某是在下午课外活动因跳起接球不慎跌倒,后脑勺着地。但是并未见明显的外伤,王某本人也未在意,踢球直到下课。可见,王某跌倒是其不慎造成的,并不是因为学校操场有安全缺陷或者其他同学造成的。某中学对王某接球跌倒并未违反教育和管理义务。其次,王某放学时出现头晕,回家后加重,但王某并未告知父母,去医院医治。王某对其后来的脑积血并发症的出现具有明显的过失,耽误了最佳的治疗时机。最后,王某第二天返校后没有跟同学或者老师说起其头晕的事,仍然在体育课上踢球。体育老师在得知王某昨天跌倒引发头晕的情况,立即将其送至附近医院,后又转至脑科医院,发现王某脑中积血很多,一面抢救,一面通知家长。可见,某中学积极履行了《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第9条第8项规定的学校对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的学生的积极救治义务,并严格按照该办法第15条规定的事故处理程序及时救助,通知家长。因此,王某的监护人要求某中学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王某的死亡后果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关法律:《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