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2014年3月起,颜某在某钢铁公司工作。2014年10月11日,颜某在上班过程中与调度员发生口角进而斗殴。公司认为颜某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对颜某罚款1000元并作解雇处理。2014年11月23日,颜某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钢铁公司返还其被罚的1000元。仲裁院支持了颜某的诉讼请求。法律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也没有赋予用人单位罚款处罚权,但对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害,劳动保障法律给予了用人单位其他的救济途径。即对于严重违反法律、规章制度,以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90条还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期义务、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可见,对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采取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以及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等措施,而不能采取罚款的处罚。结论总之,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规定、员工手册或内部发放的文件中规定,对于员工的违章行为采取罚款的处罚措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