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证据能证明员工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
1、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2、缴纳各项费的记录;
3、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证件;
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5、考勤记录;
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2、4、5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上述资料,可以搜集以下资料:
1、记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文件;
2、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签订的有本人签名的购销合同或其它类型合同;
3、工作中在第三方留存的有本人签名的资料;
4、录音、录像、照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