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人办理保险经纪业务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经纪人承担。因为,保险经纪人办理保险业务与保险代理人不同。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以保险人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由此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保险经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由此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由保险经纪人自己承担。这是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主要的不同之处。但并不说明在任何情况下,保险经纪人都要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1.保险经纪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有过错,包括故意过错和过失过错。故意过错是指保险经纪人明知其行为会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害,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过失过错是指保险经纪人对损害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却轻信能够避免。2.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了需要赔偿的实际损失。3.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与保险经纪人的过错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上述条件相互联系,应当同时具备。否则,保险经纪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