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从犯,是指被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所谓“被迫参加犯罪”,是指因受到威胁强迫而参加犯罪。被胁迫者参加犯罪虽然不是出于自愿,但是其行为仍受意识控制的,所以仍对其犯罪承担刑事责任。量刑对于胁从犯,根据《刑法》第28条规定,应当考虑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特别提示:完全被强制而犯罪的人不是胁从犯,其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不构成犯罪。补充内容: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胁从犯是我国刑法的独特体例。它有两个特征:一是在主观上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但从其内心而言,行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加了共同犯罪。二是在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神。胁从犯仅包括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不包括被诱骗而参加犯罪的情形。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仅是不完全自愿地、而尚有选择的自由,否则,如果行为人的身体完全受到外在的暴力强制,完全丧失了选择行动的自由,可以认为为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而不负刑事责任。对被胁迫者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即开始被胁迫、不情愿地参与犯罪行为,但后来尝到了甜头、得到了好处,而非常积极地、自愿地继续参与犯罪者,不能仍然认为还属于胁从犯,综合全案,可能就是从犯甚至主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