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条件是:1、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2、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修改股东名册;3、无记名股票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才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四十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