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交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获得本部门审批的必要条件:应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增设、撤销分公司,分公司变更名称,公司申请备案适用本指南。应2:公司与其分公司在同一登记机关登记的,无须办理备案手续。获取公司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登记的程序及相关工作:一、申请(一)设立分公司备案。公司应当自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6:其他材料。(二)撤销分公司备案。公司应当自分公司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5:其他材料。(三)分公司变更名称备案。公司应当自分公司名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分公司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4:分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除其中有明示的外,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二、审查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需核实的,当场决定予以受理(不发《受理通知书》);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需核实的,当场决定予以受理,发《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决定不予受理,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如当场无法确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可先收取材料并出具《申请材料收取凭单》,在五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4: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1-5个工作日三、决定(本级部门决定)1:终审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根据窗口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对当场受理的申请,当场决定准予备案,发《备案通知书》,并告知十日内领通知书;2:终审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根据窗口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对当场受理,但需核实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并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作出准予备案登记的,发《备案通知书》,并告知十日内领通知书;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发《登记驳回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备案的理由。1-15个工作日四、申办过程中应注意的常见问题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签字,字迹应清楚;2: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除其中有明示的外,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