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砂石厂出现的环境违法行为有:
1、未配套建设环保设施;
2、配套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及监测;
3、未申请或者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未审批配套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4、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5、未报批且逾期不补办环境影响登记表手续;
6、不符合产业政策、不适合环境规划、不办理相关手续、不达到环保条件、排放不达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