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共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建筑工程配套费,一般为城市基础建设公共基金;它包括:红线以外的:给水、排水、道路、燃气等实施费用(这里不包括电力、暖气);也就是在红线以外,开发商不再缴纳费用,由主管部门统一实施。(一般按拟建建筑面积每平米计取)
一、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范围标准
凡在城镇规划区从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申请办理基本建设手续,并按规定计征城市建设配套费。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新县城王家渡中心区按40元/平方米征收,新县城王家渡中心区以外规划区内按30元/平方米征收,北岸新城小区和建制镇规划区按20元/平方米征收,其余场镇规划区按10元/平方米征收。中小学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设施,享受免收“三税”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性建设用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免征范围等可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
县城移民迁建中,原淹没补偿面积内的复建房屋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无淹没补偿房的和有淹没补偿房而又不足120平方米/户的单位职工、纯居民、占地移民、城郊移民(在规划区安置的),在120平方米/户内的移民建房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超过120平方米/户的部分按经济适用房对待,减半计征城市建设配套费。学生宿舍、食堂等非营利性后勤服务设施超原淹没面积部分减半计征。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用房超原淹没面积部分减半计征。移民单位和个人超过原淹没面积的商业用房,移民单位、个人出售给非县城移民的房屋,以及结合移民搞房地产开发安置移民后多余的房屋,一律按规定标准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其他集镇移民迁建中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的具体标准,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时间
凡在城镇规划区的建房,无论何时修建,只要符合上述收费规定的均应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已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不再重复计征。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已建房和在建房,其城市建设配套费由县建委清理征收,否则,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产权手续,未建房的在办理规划手续时缴纳,否则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三、城市建设配套费的使用管理
城市建设配套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由建委负责收取管理,县财政局负责监督。
四、《通知》由县建委负责解释。
知道郑州市是哪个文件规定的?有哪个部门执行?
郑政文〔2007〕170号;郑州市建设项目审批收费联合办公室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