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的撤销权应该怎么行使呢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行使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1)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包括无偿和有偿,具体行为有:①赠与他人财产,②非正常压价,③为原先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④放弃债权。(2)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3)该处分行为必须是纯粹的财产行为,身份行为即使导致债务人的财产减少也不能进行撤销;(4)该处分行为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主观要件:存在恶意。所谓恶意,是指债务人明知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1)若为无偿处分,即可认定恶意的存在。(2)若为有偿,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以受让人明知该情形的存在认定恶意。3、时间要件:不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要件。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1、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2、债务人: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3、受益人或受让人:应返还所受让的财产;若其为恶意,也应适当分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