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撤诉的情形有自诉案件,缺乏罪证自诉人无法进行补充的,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拒不到庭有没有正当理由的,按撤诉处理;上级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可以撤回抗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