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扣分降级新规定为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情形,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八条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