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案件,案件受理费退还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相关规范:《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方法》第二十三条一款规定,撤诉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理由大概是,撤诉本身就说明原告曾经提起的诉讼没有必要进行下去,同时又考虑到有利于息讼,因此,不论是原告自动撤诉,还是因谅解被告而撤诉,案件受理费均由原告负担但采取减半收取的办法。

扩展资料:

退还已交纳的诉讼费用的情形包括:

第二审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维持第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移送后民事案件不需继续审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应当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