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诈骗犯罪是采取了欺骗的手段或方式,让受害者交付财物给行为人。此时,肯定就就离不开对行为人进行处罚。那么你知道关于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吗?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五千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五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1)诈骗数额达到较大起点的,每增加一千三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2)诈骗数额达到巨大起点的,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3)诈骗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4)每增加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1)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以及其他可以从重处罚处罚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但因具有上述相关情形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除外;(2)多次诈骗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诈骗自家或近亲属财物,认定为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10%-50%;(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5.对于诈骗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以对应量刑幅度较重的确定基准刑,既、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其他可以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不得根据该量刑情节提高量刑幅度。看完上文后,相信你已经知道在哈尔滨诈骗罪量刑标准的细化规定是怎样的吧。其实,在我国不同的地方,关于诈骗罪的具体量刑标准都不太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