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反稀释权股权稀释:当公司具有复杂的股权结构,即除了普通股和不可转换的优先股以外,还有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认股权证的时候,由于可转换债券持有者可以通过转换使自己成为普通股股东,认股权证持有者可以按预定的价格购买普通股,其行为的选择有可能造成公司普通股增加,使得每股收益变小。通常称这种情况为股权稀释,即由于普通股股份的增加,使得每股收益有所减少的现象称为股权的稀释。反稀释权针对企业的后续融资而言,通过对前期投资价格的调整实现对原有投资者的保护。补偿义务人分为创业企业、创业企业家或其他关键股东。反稀释条款也称反股权摊薄协议,是用于优先股协议中的一个条款,是指在目标公司进行后续项目融资或者定向增发过程中,私募投资人避免自己的股份贬值及份额被过分稀释而采取的措施。以保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转换之特权不受股票之再分类、拆股、股票红利或相似的未增加公司资本而增加发行在外的股票数量的做法的影响。二、反稀释权的功能(1)能够激励目标公司以更高的价格进行后续融资,否则反稀释条款会损害普通股股东的利益。反稀释条款要求企业家及管理团队对商业计划负责任,并承担因为执行不力而导致的后果。(2)私募投资人获得反稀释条款保护,可避免因目标公司进行降价融资而被严重稀释,直至被“淘汰”出局。在私募交易的法律实践中,持股比例在一定程度上就等于话语权和控制权,反稀释条款对保障私募投资人的股权利益及后续战略退出至关重要,因此,其往往成为双方在谈判及签订股东协议或者股权认购合同等项目法律文件中的焦点。三、反稀释权的适用性分析(1)有限公司尽管我国目前的公司资本制度仍属于法定资本制,但随着公司法2013年的修改,出资的认缴和实缴时间方面比过去宽松了许多。因此,在风险投资基本属于溢价投资的背景下,如果后续出现降价融资导致原有投资人权益被稀释时,可以通过调整原有投资金额中计入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额度的办法来对先前的投资者进行补偿。另外一种调整方式就是创业企业直接对风险投资人进行现金补偿。(2)股份公司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股份公司可以向风险投资人发行“可转换优先股”,反稀释调整通过“可转换优先股”的转换价格(转换比率)来进行。当然由于优先股的发行主体受到严格限制,仅限于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众公司,且风险投资所投企业基本上均属非公众公司,这种调整方式比较少见,但是股份公司完全可以参照有限公司的做法来实现对风险投资人的补偿。(3)创业企业家或其他关键股东作为补偿主体的分析如果在稀释发行的情况下,由创业企业家或其他关键股东给予风险投资人一定数量的免费股权或现金来进行补偿,属于股东对自己权益的处分,没有法律障碍,也是一种可行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