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估价的原则(1)变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或价格,应以该单价计算变更工程费用。变更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动,不应调整单价。(2)工程量表中虽列有同类工作的价格,但不适用,则应在原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新价格。(3)变更工作的内容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确定新的单价或价格。二、可以调整合同工作单价的原则具备以下条件时,允许对某一项工作规定的单价或价格加以调整:(1)此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变动大于10%;(2)工程量变更与对该工作规定的单价的乘积超过了接受的合同款额的0.01%;(3)此工程量的变更直接造成该项工作每单位工程量费用的变动超过l%.三、删减原定工作后对承包商的补偿工程师发布删减工作的变更指示后承包商不再实施部分工作,合同价款中包括的直接费部分没有受到损害,但摊销在该部分的间接费、税金和利润则实际不能合理回收。因此承包商可以就其损失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提供具体的证明资料,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协商后确定一笔补偿金额加入到合同价内。四、承包商申请的变更1、承包商提出变更建议。承包商认为如果采纳其建议将可能:1)加速完工;2)降低业主实施、维护或运行工程的费用;3)对业主而言能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4)为业主带来其他利益。2、承包商应自费编制此类建议书。3、如果由工程师批准的承包商建议包括一项对部分永久工程的设计的改变,通用条件的条款规定如果双方没有其他协议,承包商应设计该部分工程。如果他不具备设计资质,可以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分包。4、接受变更建议的估价。1)如果此改变造成该部分工程的合同的价值减少,工程师应与承包商商定一笔费用,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这笔费用应是以下金额差额的一半(50%):合同价的减少——由此改变造成的合同价值的减少,不包括依据后续法规变化做出的调整和因物价浮动调价所作的调整;变更对使用功能的影响——考虑到质量、预期寿命或运行效率的降低,对业主而言已变更工作价值上的减少(如有时)。2)如果降低工程功能的价值2)大于减少合同价格1)对业主的好处,则没有该笔奖励费用。按照计日工作实施的变更对于一些小的或附带性的工作,工程师可以指示按计日工作实施变更。这时,工作应当按照包括在合同中的计日工作计划表进行估价。综上所述,一定条件下是允许一定的变更增加的,但是要符合相应条件,一般来说,结算价不能超过合同价(中标价)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