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材料侵犯著作权的。但如果行为人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未请发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不认定为侵权。

法律依据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二十五条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