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又包括自然人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客体为国家有关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为有价证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