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效接受应当具备的条件
1、接受必须是由特定的受盘人做出。
2、接受必须以一定的形式表示出来。接受可以口头或书面,或用行动表示。如接到老客户发盘后立即发货或开立信用证。
3、接受应当是无条件的。受盘人在答复中使用了“接受”字眼,但是又对发盘的内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这在法律上是有条件的接受,不能成为有效的接受,应当叫做还盘。
4、接受的通知要在发盘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才有效。
二、接受中对发盘条件的变更
1、实质性变更:价格、支付、质量、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限制或修改。
2、非实质性变更:提供某些单据或增加单据分数、提供样品、唛头刷制等
3、如果是非实质性变更,公约规定能否构成有效的接受,要取决于发盘人是否反对。如果发盘人不反对,那么就是有效的接受,而不是还盘。
扩展资料:
一、逾期接受
《公约》认为逾期接受原则上时无效的,但是也有例外。
第21条规定,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延迟的用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此接受视为有效。
或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者其他书面文件表明自传递正常能够及时到达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的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通知受盘人,认为该发盘已经失效。
二、接受的生效
大陆法系采用:“到达生效”原则:接受的电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受盘人。接受方生效。英美法系采用:“投邮生效”原则:接受的电函一旦发出,立即生效。
《公约》对书面形式接受的情况采用“到达生效”原则。
如果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作出的接受,接受自行动作出时刻起开始生效。
三、接受的撤回
如果撤回的通知于接受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该接受可以撤回。
而在英美法系中,由于采用“投邮生效”原则,接受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就此成立,也就不存在接受的撤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