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可以强制加班的情形: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

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可以适用特殊工时的情况:

一是某特定岗位在特定时间段内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可执行该制度;

二是用人单位和某特定岗位的职工明确约定执行该特殊工时制度。

现有法律规定对于特殊工时员工休息权的保障往往过于抽象,这使得用人单位在此问题上享有较大的自主权。就综合计算工时而言,基于对加班成本的顾虑,劳动者的休息权还是得到了相当程度的保障;但对于不定时工时而言,情况则不太乐观。除了“做六休一”的基本线,由于基本没有加班成本的顾虑,很难有效地制约用人单位对不定时工时的劳动者施加高强度的加班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