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亦称 “公司合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订立合并协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资产合为一体,组成一个新企业的行为过程。

1.企业合并的当事人是公司本身,而非公司股东

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当事人是公司本身,而非公司股东。

2.企业合并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企业合并涉及相关公司股东、债权之利益,并可能关联国有资产权属移转,必须依法对合并行为予以规制。对于特殊类型的企业合并,除了依法订立合并协议以外,还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3.企业合并是一种协议行为,而非行政行为

4.企业合并中的公司类型受到限制

多数国家的公司法对于公司合并采取种类限制主义,要求只有同类责任形式的企业才可以合并。少数国家或地区采取非限制主义,不论合并公司属何种责任形式都可以合并。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