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程序: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然后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再视情况采取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措施,并讯问犯罪嫌疑人、勘验或者检查犯罪场所;最后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交给检察机关起诉或者不应予以追责的,则撤销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第一百一十八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第一百二十八条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