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认定为主犯: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建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或策划于幕后、或指挥于现场者。

2、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在整个聚众闹事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

3、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对社会危害性负主要责任的人。

二、从犯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通常是指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帮助犯。即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一般是指为实施共同犯罪提供方便,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

《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