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登记即可。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1、第八条 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林权证;

(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2、第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登记机关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3、第十七条发现林权证错、漏登记的或者遗失、损坏的,有关林权权利人可以到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

二、根据以上规定,需要向林权登记机关来凤县林业局提供以下资料:

1、林权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上请说明申请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及变更登记的原因);

2、林权依法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将对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将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将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扩展资料:

林权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依法登记的林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四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同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省属国有林场经营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二)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家所有的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三)县(市、区)行政区域内除本款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向该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后通知有关的市、县(区)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林权登记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