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可以延期举证,如果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期的举证期限由法院批准确定,具体计算是从法院批准的延期时间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