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平和张林是邻居。1998年10月张林向李平借了五万元钱,并约定在1999年9月归还。1999年5月张林到外地工作,从此,他们二人很少见面。李平多次给张林写信,要求其归还欠款,张林一拖再拖,企图赖帐。一直拖了四年仍不归还欠款,李平向法院起诉。李平在四年后提出了要求张林归还欠款的诉讼请求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和保护呢?众所周知,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当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法律上对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的保护并不是无期限的。法律上规定了一定的期限,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当事人的请求就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和保护;超出法律上规定的期限,其请求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和保护。法律上规定的这个期限,就叫诉讼时效。可见,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限。法律上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就是为了促使公民和法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也有利于法院及时、准确地审理民事纠纷。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法律对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李平和张林之间的债务关系纠纷系属一般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这就是说,张林拒绝归还欠款,李平应在二年内向法院起诉。所以说,李平在四年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二年期间,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和保护。但是,张林的欠款虽然拖过了四年时间,而在这四年的时间中,李平多次给张林写信要求其归还欠款。从法律上讲,李平每次要求对方归还欠款,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断?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可见,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无效,诉讼时效期间应重新开始计算。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一是提起诉讼;二是权利人提出要求,即权利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口头的或书面的)直接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三是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即义务人通过一定方式(口头的或书面的)向权利人作出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李平在张林还款期限到来后每次给张林写信要求归还欠款,表明李平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多次向张林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张林也同意归还欠款,表明张林愿意履行义务。无疑,李平写信前已经过去的诉讼时效期间就自然生效,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再从头开始计算,只要中断后重新开始起算的期间不超过二年,李平提出的要求张林归还欠款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