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并不是行政处罚的一种。
行政处罚与责令改正有明显区别
1.行政处罚具有惩罚性,责令改正不具有惩罚性。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针对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破坏行政管理秩序行为采取的一种行政惩戒措施,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等。惩罚性是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
责令改正的目的在于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不具有惩罚性。
2.行政处罚的作出与责令改正的作出在程序上的要求不同。
除特殊情况外,行政处罚的作出一般需要遵循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决定等严格的法定程序,而作出责令改正的程序相对简单。
另外,从立法情况看,《行政处罚法》设定行政处罚种类时未将责令改正纳入;同时,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由此可以推定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处罚。
所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具有事后救济性。
处罚,只是保证法律实施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因此,在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时候,要同时责令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不能以罚了事,让违法行为继续下去。否则就使行政处罚成了违法行为的“通行证”,这是要绝对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