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错方是指夫妻二人中因某一人单方面的过错导致婚姻破裂并离婚。

离婚过错的行为种类有:

1. 重婚行为: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 实施家庭暴力:

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