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的判决书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眉山市东坡区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旭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李某甲原系夫妻关系,2002年8月21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乙。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8月22日协议离婚,儿子李某乙随被告生活。在2008年以前,李某乙一直由其奶奶照顾。2008年后,由于奶奶年纪大了,无法照顾李某乙,奶奶便将李某乙交由原告抚养至今。由于被告一直未对儿子进行照顾,现请求法院判决将李某乙变更为原告抚养,由被告从2015年2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儿子的医疗费和教育费由原、被告平均承担被告李某乙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李某甲原系夫妻关系,2002年8月21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乙。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8月22日协议离婚,儿子李某乙随被告生活。在2008年以前,李某乙在被告家生活。2008年后,李某乙到原告处随原告生活并由原告抚养至今。李某乙已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意见,同意随原告生活。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