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是指定辩护后又委托辩护的如何处理如果人民法院已经指定辩护,但是当事人事后又委托辩护的,应当取消指定辩护,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适用委托辩护。指定辩护指定辩护,又可分为“应当指定”和“可以指定”两种情形。所谓“应当指定”,就是法院必须为被告人指定律师作为辩护人,如果不指定辩护人,在没有辩护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便是程序违法。所谓“可以指定”,是指,法院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无论指定还是不指定,都是合法的。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1)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2)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5)具有外国国籍的;(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涉及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剥夺,满足指定辩护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