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女士生活接连遭遇不幸,夫妻离婚、前夫病逝、女儿自杀。就在她沉浸在失去亲人的悲伤中时,前夫留下的一套房子又成为继承的焦点……近日,法院出具的调解意见:近80平方米的房屋全部由前妻“转继承”。不幸:夫妻离婚、前夫去世、女儿自杀魏女士的“命很苦”:她与前夫祝先生1988年结婚,第二年生下女儿。但在婚姻七年后,两人因性格不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离婚协议,女儿由魏女士抚养。离婚十年后,魏女士与祝先生达成调解协议,女儿变更为随父亲共同生活。2012年,祝先生因尿毒症去世。其患病期间,魏女士念及夫妻旧情,始终守候在病床前,给予精心照料。前夫去世三年后,魏女士再遇不幸:女儿因感情纠葛,一时想不开自杀了,年仅26岁。魏女士哭天抢地,悲痛欲绝。困惑:前夫遗留房产应由谁继承?在魏女士与祝先生离异多年后,祝先生和哥哥各自获得一套产权性质的军产房。祝先生的这套房屋位于沙河口区,近80平方米,并取得了房证。祝先生去世后,房子的归属成了问题。其哥哥认为,房产应当由侄女继承。但侄女也过世了,房产就应当由他本人继续。他就此联系魏女士,表明自己想法。魏女士就此咨询了辽宁圣邦律师事务所张荣君律师。不问不知道,一问让她“大吃了一惊”。执业经验丰富的张律师非常肯定地告诉她,该房产魏女士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祝先生的哥哥则没有继承权。判决:前妻“转继承”前夫房产今年10月,魏女士委托律师将祝先生哥哥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案涉房屋由自己继承所有。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祝先生的哥哥称,军产房不应属于法院受理和管辖范围,还拿出一摞票据,称他曾借给弟弟9万元款项作为医疗费等使用。对此,张荣君律师认为,早在2009年5月份,大连市中级法院对涉及军产房纠纷应否受理问题已经形成了统一认识,并明确“凡符合法律规定受理条件的涉及军产房纠纷案件应予受理”。关于应由谁继承的问题,张律师指出,在魏女士前夫祝先生去世后,因魏女士与祝先生早已离婚,故案涉房产应由祝先生的女儿作为唯一的合法继承人予以继承。根据相关规定,因女儿在遗产分割前死亡,这样,案涉房产就应由其母、即魏女士“转继承”。法庭采纳了律师的全部辩论意见,并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工作。不久前,双方达成协议:案涉房屋归原告魏女士所有,魏女士偿还祝先生生前所欠借款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