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尸检的检查内容包括如下方面:

1、尸体剖检观察,死者生前的各器官病变。

2、超生反应,人死后,躯体的组织、器官对刺激还能发生一定反应。

3、尸体现象,如面部及四肢发凉、尸斑、尸僵开始出现,其死后经过时间为1~2小时。

4、胃内容物,胃内食物在法医学上有其独特的意义。法医工作者既可以根据胃内食物的种类和成分,推断死者的进食地区、生活习惯和经济状况等情况,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

5、蝇蛆的生活史,是指苍蝇从产卵、孵化成蛆,蛆虫生长成熟之后变成蛹,成蝇后破壳而出在现场遗留蛹壳,完成一代蝇蛆的过程。由于蝇蛆各个生长阶段具有规律性,因此在蝇蛆破坏尸体的情况下,是可以运用蝇蛆的生活史判断死亡时间,特别是晚期尸体死亡时间的。

根据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第二条规定:

尸体解剖分为三种,其中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

1、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查明死因及性质者;

2、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

3、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