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关系的认定所谓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方面的需要,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其与雇佣关系不同的是,雇佣关系是雇员在从事从属性劳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帮工人不收取被帮工人报酬,帮工活动是无偿的,是助人为乐行为;而雇主与雇员之间则存在着特定的经济利益关系,雇员为雇主创造利益并获取报酬,是等价有偿的商业行为。对《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理解在传统侵权理论上,均未将义务帮工的侵权责任划在特殊侵权的范畴内,但与一般侵权相比较,义务帮工侵权责任具有其自身特点,应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原则上由被帮工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帮工人在有重大过错时才应承担责任。这里被帮工人的责任与雇主的责任相似但又不同。尽管在帮工人与雇员所创造的经济利益及其他利益的归属上,两者是相同的,均归于被帮工人与雇主,但雇主与雇员之间则存在着特定的经济利益关系,雇员为雇主创造利益的同时收取了报酬,是等价有偿的商业行为;而帮工人不收取被帮工人报酬,帮工活动是无偿的,是助人为乐行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第十三条中规定了两种归责原则,即过错推定原则和过错原则,帮工人无过错或只有一般过失情况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适用混合责任原则,即过错推定和过错原则相结合,由帮工人与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首先,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从法理上讲,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法律应当有明文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条规定表明了我国无过错责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义务帮工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义务帮工人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不考虑承担责任的被帮工人有无过错,只要义务帮工人从事帮工活动致人损害或受到损害,被帮工人就应当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从另一方面讲,基于被帮工人是受益人,且在帮工过程中也有义务对帮工活动进行必要的指导,发生帮工人致人损害的事实,就推定被帮工人存在疏于指导和管理的过错,在主观上存在过失,即使帮工人有一般过失的,被帮工人均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帮工人是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帮工人是不收取报酬,没有收益,应此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原则上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在本案中,被告李某在为原告从事切割油漆桶作业,为原告无偿提供劳务,原告是受益人,故原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在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被帮工人与帮工人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帮工人与被帮工人都应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视为连带债务人,如《德国民法典》第840条第一项规定:“数人对某一侵权行为所发生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者,视为连带债务人”。如果规定被帮工人在任何情况下均对帮工人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其结果必然是加重被帮工人的责任,而且会放纵帮工人实施侵权行为,阻碍了经济发展及诱发道德危机。对此,《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就体现了侵权法最基本的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只有这样规定才能约束帮工人尽职尽责,忠于职守,达到帮工活动的初衷和目的,尽到一般人的普通注意义务,促进社会的进步。在本案中,被告李某在从事危险作业时,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风险而没有预见,在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情况下冒险作业,发生爆炸,致使原告之子死亡,应当认定其具有重大过失,也应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李某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责任分担虽《解释》第十三条仅规定了帮工人与被帮工人如何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但不难看出该条同时认可了帮工人亦应承担的责任,并对外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认为:“帮工活动中发生侵害事实,理应由被帮工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在帮工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也应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二者都应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是帮工人与被帮工人内部之间就赔偿发生争议,而非帮工人与被帮工人对外承担责任,因此必须划分二者的责任份额。如何划分责任?由于本案的原告是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系本案诉讼的赔偿权利人,同时其也是帮工活动中的被帮工人,属帮工责任的替代人,因此可以适当减轻本案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无论如何划分责任,不能脱离帮工活动这一法律关系背景,应以帮工人的责任不超过50%为宜,即由被帮工人承担主要责任,帮工人承担次要责任。综合全案情况,帮工人存在重大过失,故由原告承担60%的责任,被告李某承担40%的责任为宜,这样可以充分发挥法律在支持和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方面的作用,以此引导和鼓励社会公众助人为乐,大力弘扬优良传统美德。简单来说,义务帮工人致人损害就是指义务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此时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义务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与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并与被帮工人按原因力的大小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