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人的行为须存在减少债务人的财产,以至损害债权人的客观事实。2、债务人实施的行为必须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虽然债务人的行为在实施的时候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但如果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无助于增加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须债务人无力清偿债权人的债权。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