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没有关于股权质押的解释,《民法典》对股权质押的解释为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